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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报中提到,在双方因买卖水果捞产生纠纷后,常某明(注:即当事未成年女生的父亲)首先使用粗俗语言辱骂对方,随后双方均使用极端粗俗语言长时间互相辱骂。在此过程中,刘月某(注:即水果摊主的三妹)的部分辱骂涉及未成年人甲。在互相辱骂过程中,刘月某与常某明还相互吐口水。
经过前期充分调查取证,当事双方行为均已构成违法,都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,处罚结果应与各自的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。
在互相辱骂过程中,刘月某的极端粗俗辱骂语言伤及到未成年人,且造成了恶劣影响,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月某作出拘留五日处罚。
常某明首先辱骂对方,随后与刘旭某等人长时间使用极端粗俗语言互相辱骂、互吐口水,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常某明、刘旭某分别作出罚款五百元处罚。
刘变某在争吵和相互辱骂过程中,情节相对轻微,警方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三百元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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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上海新闻广播 、平安迎泽
编辑:梁晨 审核:杨化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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